
文/喬正一
一、案例事實:
2025年5月25日中央社及諸多網路媒體報導一則令人深感遺憾且不寒而慄的高雄社會新聞。一名43歲的男子與66歲的母親同住,他在某晚報案說母親「因病過世」。警方趕到場檢視之後,沒有發現打鬥痕跡,只見死者倒臥浴室門口,臉朝下,也沒明顯外傷。看起來像是自然死亡,但檢察官相驗後,發現背後恐怕另有真相。
據檢警調查顯示,男子在母親病重期間完全未採取任何急救或協助措施,眼睜睜看著母親飢餓、倒著、病著,直到她死去才報案。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相驗及參酌相關事證,認為該男子涉嫌有視而未見、未為任何必要之救助聽任母親身亡,因而認為男子涉嫌以不作為等方式殺人,向法院聲押並獲准羈押。
這起案件,目前只是偵查階段,還沒有被法院定罪,因此依無罪推定的原則,我們也不能妄下斷語,但假設,真相如新聞報導的那樣,那就有可能是一則「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犯」的典型案例。甚至,更嚴重的是,很可能不是一般的殺人罪,而是涉及更嚴重的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二、什麼是「不作為犯」?
我們將犯罪依行為方式分為兩種:
(一)作為犯
是指用積極動作達成犯罪目的。像打人、放火、開槍,這些都是主動「做了壞事」。
(二)不作為犯
在法律上,犯罪行為不一定是用刀殺人、動手打人、或主動偷竊。事實上,你什麼都不做,也可能構成犯罪。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原本有法律義務出手阻止悲劇,卻選擇什麼都不做,放任結果發生。不作為犯在刑法上又可分為:
1、純正不作為犯
這類犯罪只能以「不作為」來成立犯罪,例如:
(1)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警察命令群眾解散,但聚眾之人不肯離去,就構成犯罪。
(2)刑法第306條第2項【留滯住居罪】:例如某人合法進入朋友的家,但朋友後來與他鬧翻並要求他離開,但他卻在朋友家裡躲藏起來,這便可能構成無故隱匿;又或者某人的租期已到期,被房東要求從租屋處搬出去,但此人拒絕離開,繼續在房裡居住,這可能構成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
這類犯罪的本質就是「不動如山」才會觸法。
2、不純正不作為犯
這類犯罪原本正常情況下是以「作為」才能構成犯罪,但在特定情況下,法律會認為「你什麼都不做,效果也一樣嚴重」,因此一樣要負刑責。
例如殺人罪,多數是透過積極的作為(如下毒、用武器)來實施殺人。但如果照顧嬰兒的保母故意不餵奶導致孩子餓死,保母雖然沒有動手以積極的作為殺害嬰兒,但保母的「不作為」一樣會被當作是殺人的犯罪行為。
三、誰才會對「不作為」負責?──關鍵在於此人在法律上有沒有「保證人的地位」
不是所有人看到悲劇都要跳出來救人。只有「本來就該負責的人」袖手旁觀時,法律才會介入追究。法律上,這種「應該出手但沒出手的人」,稱作具有保證人地位。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法令規定此人有照顧及救護的責任:例如父母要照顧子女,司機撞人要急救。
(二)此人與對方是最近親屬:像父母與子女、配偶、兄弟姊妹。
(三)依契約精神有承擔照顧的責任與義務:像保母、照服員、看護。
(四)先前的行為造成了危險的情境:例如此人忘了關瓦斯而釀成火災。
(五)掌控危險源:某人負責管理危險設備卻未善盡維護之責。
在這起高雄案件中,男子與母親同住,顯然是唯一的生活照顧者,身為兒子,他擁有「親屬身份」與「照顧義務」,法律認定他具備保證人地位,自然不能坐視不理。
四、為何這不只是殺人罪,而可能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一)這裡要特別強調:根據《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72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殺害自己的父母(或祖父母)這類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刑度會比普通殺人罪還重。
(二)在這起新聞中,這名男子「不作為地放任」母親死亡,雖看似沒動手,但就其結果而言,與主動殺害母親無異。而且死者是他的母親,屬於法律中最需要保護的親屬關係之一。因此,這可能並不是一般的殺人行為,可能不只是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殺人罪,更符合《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構成要件。
五、結語:冷漠,也能致命
這起案件只是偵查階段,目前還沒有被法院定罪,因此依無罪推定的原則,我們也不知道真相為何,但假設這一位母親不是死於疾病,而是死於兒子的冷漠無情,那麼,在法律上他便有可能被認定是兇手,因為他在法律上有義務拯救母親,卻選擇袖手旁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