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我們來聊聊時事,沒興趣的人可以去上一章看我的畢業典禮以及我對國中的感想。
註:以下言論純憑課本教我的和網路上查到的正反兩方意見,盡可能做到客觀,但有時還是會有個人情感,不喜就離開吧,抱歉傷害您的眼睛,但若選擇留下,也請不吝賜教。
最近新聞吵很兇的就是關於日本將釣魚台改名的事了,這讓我開始好奇,這個從我小時候講到大的爭議,到底是在爭什麼?
我記得大概在我幼稚園的時候,電視上就在報導釣魚台怎樣怎樣,當時的我就問了父母,釣魚台有那麼重要嗎?他們回答釣魚台有很多魚,所以日本人搶著要,畢竟他們很喜歡吃魚。
(現在回想起來,那真的是在騙小孩子的話XD)
好啦,我們先簡單地講一下這次的爭議好了。
主要是因為日本要將釣魚台改名成「登野城尖閣」,所以中國、日本和中華民國就把主權問題再拿出來吵一遍(或說其實一直沒放下XD),就演變成現在的局面。
(以下仍稱那座島為釣魚台)
那我們先把最間單的部分處理一下好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上是沒有那個資格宣稱釣魚台為其領土的國家,因為目前所提及的歷史文件,不論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舊金山和約》等等,裡面只要有所謂的「中國」,指的都還是中華民國,(有無)簽署都是蔣中正出去做代表,所以理論上,除非他們認為蔣中正是他們推出去的代表,不然這所有事到底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什麼事?取得聯合國的中國席位就取得所有嗎?
好,然後是超級麻煩的一個部分,讓我們照著時間順序來。
首先,是我們極具爭議性的《開羅宣言》。
先來說一下主要的條約內容(僅選錄與此事件的相關條文):
1. 日本歸還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區域所占的一切島嶼
2. 日本自中國人所得到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依據資料,日本是於1895年1月14日根據「無主地」原則佔領釣魚台的,而一戰是於1914年爆發的,所以《開羅宣言》是管不到釣魚台的(何況此宣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至今還是個謎)。
再來,《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中的諸內容必須得以實施,並且日本的主權須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三國政府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第八條),不過我目前找不到同盟國決定了哪些小島,所以呢,我們先跳過,希望知道的大大告訴我們當中是否包含釣魚台。
接著來到《舊金山和約》的第三條:「日本政府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託管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用比較簡單的話是說,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的島嶼有管轄權,而我們的釣魚台就在北緯25度上,符合其條件。
但《舊金山和約》的第二條有寫日本應放棄很多島嶼(不一一列舉了,可是就是沒提到釣魚台),於是日本有很好的理由將釣魚台算進第三條中的島嶼,而非他們應該放棄的地方。
最後,是日本更加咬死釣魚台是他們的的理由。
在《沖繩返還協定》當中,美國連同釣魚台一起把那些島嶼還給日本了,間接承認釣魚台屬於《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之島嶼,引起我們這三國對於釣魚台主權的紛爭。
在我看來,我只想說,很難過這是我努力查資料出來的結果,當中也還有包含台灣主權的爭論,就留到以後再說,不過就真的,目前指出的證據都證明著釣魚台是日本的,儘管再不願相信,這似乎也難以翻盤,只能接受了吧。
當然啦,說不定我所查的資料有誤,其實還有很多機會是我們可以去爭取的,但那可能性好像很渺小。
能提出爭議的部分大概也只有日本當初佔領釣魚台時,是否真為「無主地」,只是當時還是清朝,這個要吵也吵不完。
嗯,非常感謝看到最後的每個人啦,我好久沒打那麼多字了,手有點酸,還要面對這種結局。反正不管如何,我們都要好好地繼續生活下去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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